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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政府房地局、房改办、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各总公司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2001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远郊区县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有区县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成新折扣、工龄折扣、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即1466.4元)计算;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现住房折扣率为0;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1875%;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按京国土房管字《2000》第302号规定执行。

三、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实际售价按实付总房价款除以总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计算。

四、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系统按中管房改字《2000》1号、2号文件的规定
执行,其他单位按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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