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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是世界上开展土地整理较早的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和办法。从本期开始,本刊以"海外掠影"的板块形式,逐期连载介绍《荷兰土地整理条例》。
译者:1954年颁布的《荷兰土地整理条例》主要基于农业目的。当时,农村地区几乎被认为是农业生产的唯一区域。在随后的几十年里,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休闲娱乐、自然景观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引起广泛关注,并不断占用农业用地,因此,旧的《条例》就不能适应新的变化。新的《荷兰土地整理条例》是1985年10月实施生效的,是一部程序性法律文件。《条例》规定了土地整理从方案准备到财务决算的程序,也规定了与土地整理项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土地整理项目规划个别条款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新旧条例的主要区别在于:新的土地整理条例主要是全面保障农村地区的各种利益;阐述了土地整理和自然规划的关系;给予了省级政府决定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权力,而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涉及非农方面的利益。在旧的土地整理条例中,这些决定权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手里;在安排户外休闲娱乐、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用地方面,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而旧的条例在这方面是有限的;界定了更多的土地整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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