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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原来的《条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无法落实导致逾期还迁,或者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质量、环境与被拆迁人期望值不一,引发拆迁纠纷。

三是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也容易被一些人所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操作性差。

五助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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