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王先生去年买了一套期房,合同上载明的暂测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105平方米,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双方约定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9人在此范围内,双方据实结算,若误差超过十3%则买方有权解除购房合同。今年二月份,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该套房屋的实测面积为152平方米,且套内建筑面积变为103平方米,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如此,王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已严重缩水。王先生感到很不合理,多付了房款,套内使用面积反而缩小了,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按照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只有暂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之误差超过十3%时,才能视为开发商违约,买方才具有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实际情况是,王先生购买的该套房屋的暂测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为2平方米,未超过十3%
因此,王先生应与开发商据实结算,且开发商未违反合同约定,王先生既不能退房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不利之处在于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得不够明确。
该购房合同只对暂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的误差的幅度做了限制性的约定,而未对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共有公用面积的比例做任何约束。因为,建筑面积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共有公用面积之和组成。其中一个增大,另一个必然缩小。如果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共有公用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的误差幅度也分别做出严格的约定,诸如王先生的烦恼就不会发生了。
|
|
|
|
|
|